国企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与治理功能

国企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与治理功能

国企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与治理功能

职责定位:确立国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

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,建立现代企业制度、完善国企治理结构,则是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。在国企改革过程中,加强国有企业党领导,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,并把国企党的领导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,是党中央一以贯之的既定方针。

早在1989年,党中央就提出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1994年实施《公司法》,明确要依法设立党的组织并发挥作用。党章规定明确: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。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;支持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和经理(厂长)依法行使职权;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,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;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,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,领导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。2000年5月,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,党中央再次明确“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,无论企业资产怎样重组,产权关系怎样变化,内部决策和经营机制怎样调整,党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政治领导,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,都必须坚持,不能有任何削弱”;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强调:国有企业党组织要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”;党的十七大又提出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、服务群众、凝聚人心、促进和谐的作用。”

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提出要“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”,彰显了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中,对国企“做大做强”的决心和方向,也折现了本轮深化改革以来,从“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,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”,到“除了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,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‘职务消费’,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”;从“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,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,搞好对国企的巡视,加大审计监督力度”,到“中央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没有变”等,出台的一系列推进国企改革深化所部署的思路连贯、体系化的保障性制度。

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,确立党组织在国企中的政治核心地位,是由党的性质、执政党的地位、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。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作用,才能使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地发展。上世纪九十年代,在一些地区的国企改革中,曾经出现利用国企转制之际进行权力寻租,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。今年年初,中纪委开展的首轮专项巡视和国资委巡视央企的活动,都已发现不同程度存在监管不力、利益输送、权力寻租和国资流失等情况,所反映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,都在于企业权力构架不合理和公司治理不完善,缺乏对营运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衡。

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加速,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,规范建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。公司法人治理,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体系,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权力分设机构之间的制度安排。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,也存在着不同的治理模式,如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模式,以德日等国为代表内部制衡型模式。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至少应该满足两方面标准:一是应能给职业经理人员以足够的控制权自主管理公司,发挥其企业家的才能;二是保证代理人从股东利益出发使用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。

建立“产权清晰、权责明确、政企分开、管理科学”的现代企业制度,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科学规范、权责明确、协调运转、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。当前,国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一方面要加大董事会试点力度,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,与治理机制实行同步对接,细化落实党组织职责的治理功能,从制度上保证核心作用不被弱化和虚化;另一方面,在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方面,要探索党管干部、党管人才与出资人选择管理者的治理机制无缝对接。

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实践过程中,如果国企党组织的职责履行与《公司法》缺乏对接机制,就会使国企党组织处于一种尴尬、无奈的地位,随着公司治理功能的增强,国企党组织的地位和功能被弱化、虚化的倾向就难以避免。因此,在法律和企业制度框架内,通过企业制度创新和治理制度的完善,确立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的地位,确定核心作用在公司制度中的治理定位,确保政治核心作用能有效转化为公司治理功能。

实践创新:确定党组织的治理定位和核心功能

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,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,是党对基层党组织的明确定位。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,既是《公司法》明确的治理定位,也是《党章》赋予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,更是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中,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,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、控制力、影响力、抗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。

确保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中得到体现和加强,需要从法律实施和企业制度层面,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,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,在企业党组织、股东(大)会或出资人机构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,建设“协调运转、有效制衡”的治理关系。正确处理企业党组织与董事会、监事会和其他机构间的治理关系,是加强与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,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,保障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政治领导,也是党组织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的核心治理功能。

首先,健全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,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的治理功能。公司治理是一个开放的系统,是协调多元相关利益关系,实现长期价值最大化的制度安排。企业党组织作为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主体,根据《公司法》和《党章》的有关规定,推进党的组织建设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。企业党委是政治领导的核心,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、监事会和经理班子,董事会、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,构建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的国企领导体制,通过党委、纪委与董事会、监事会和经理成员的兼职融合,通过创新企业领导体制,构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党建新体制,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的治理功能。

第二,党的建设与国企改革同步谋划,党组织同步实施政治引领功能。按照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在基层企业落地执行,以精干、高效为原则,合理设置党组织工作机构,实现体制对接、机制对接、制度对接、工作对接,避免党建工作在企业制度变革中被弱化和虚化。国有企业设立党组织,有了贯穿于决策层、管理层和员工三个层面的党员队伍,能够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与企业发展的经营目标结合起来,共同凝神聚力,党组织支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其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,不是代理其行使职权,而是通过发动党员、带领群众执行董事会决议,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,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,增强实现企业愿景和经营目标的执行力。党务工作者应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,既精通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,又熟悉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工作,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、凝聚力和战斗力,更好实行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经营管理活动同步谋划、同步部署、同步落实、同步考核和同步奖惩,强化党组织政治引领的治理功能。

第三,以制度化、程序化方式,完善党组织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功能。以企业制度形式明确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。国企党组织对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安排、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,党组织参与决策是组织行为,是从政治角度把关定向,承担决策的政治责任。党委要按照党内议决规则进行集体研究,通过会议议决提出意见或建议。然后,由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承担职务的党委成员,按照治理机构的规定程序,反映党委议决的意见或建议,使党组织对企业重大问题的意见和主张,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有效体现,有效发挥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治理功能。

第四,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发挥思想政治优势强化选才育人的宣教功能。依据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。党组织要依照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标准,强化政治宣传的教化功能,加强对企业各类人员的政治理论、思想品质、专业技能和联系群众作风等方面的培训宣教工作;通过把好“任前考察”、“监督评价”、“思想教育”、“民主测评”和“专业培训”等重要的程序关,支持股东(大)会、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机构依法行使用人权,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用人机制、董事会聘免经营管理者、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的有机地结合。推进党建工作融入企业人才队伍和创建“四好”领导班子,加强党员干部和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建设,把党组织的政治宣教优势转化为企业高端人力资源的核心竞争力。

第五,加强党的纪律和作风建设,增强党组织的监督保障功能。企业党组织在监督方面,以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,着力监督国企改革的正确方向、监督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;着力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,监督企业的关键人、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。通过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、学风、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坚决反对官僚主义、形式主义、任何滥用职权和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,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,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;党内监督要与出资人监督、审计等专业职能部门监督、纪检巡视监督、职工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,增强企业监督工作合力;党内监督要加强对权力集中、资金密集、资源富集、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、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,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切实发挥党组织对国企改革发展的监督保障功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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